烟气污染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烟气污染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烟气治理联盟”(英文名称:Air Pollution Control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缩写: APC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中国国内从事烟气治理领域的工程总包企业、设备(产品)制造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自愿组建的开放性组织,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联盟是国家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战略的重要载体,为国家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支持和服务,并积极推广产业先进技术的应用。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产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推动我国烟气治理产业的技术进步,建立烟气治理领域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建设,提高我国烟气治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四条 联盟坚持平等自愿、分工协作和开放性的原则。
第五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联盟技术创新目标:
建设以烟气治理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平台,解决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快先进烟气治理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推动我国烟气治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联盟成员联合建立国家或地方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治理核心技术。
联盟近期目标:
以烟气治理技术领域为核心,申请和完成国家重点或重大项目1-2项;建立联盟创新平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烟气治理核心技术3-5项;协助编制烟气治理产业发展规划和烟气治理技术国家或行业标准2-5项;提高烟气治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联盟总体任务:
(一)集中联盟优势力量,共同研究开发烟气治理产业关键技术,使烟气治理产业的技术储备与创新能力能够满足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社会对更高大气质量的要求。
(二)共建联盟技术创新平台,共同开发或引进新技术,共同完善共享使用,提高联盟技术创新平台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三)联盟建立创新型服务平台,为联盟成员单位和整个烟气治理产业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提升整个产业的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盟近期任务:
(一)集中联盟优势力量,共同攻克烟气治理产业共性关键技术。
(二)协助编制“十三五”烟气治理产业发展规划。在科技部等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承担国家烟气治理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指南、优先资助重点项目领域等工作。
(三)协助编制烟气治理技术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完善联盟信息平台,通过完善联盟网站、简报等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联盟第一批会员单位为本联盟发起单位,涵盖本行业综合实力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
第九条 联盟的发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三)企业成员单位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经济实力雄厚,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2、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
3、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四)科研院所和高校成员单位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烟气治理技术研发基础雄厚,创新成果显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2、国家“211”、“985”工程重点建设单位;
3、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第十条 联盟每年将组织吸纳新的会员单位加入。会员单位的加入条件为: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三)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企业单位从事与烟气治理产业或相关行业;高校院所从事与烟气治理技术相关的研发工作;
(五)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团队和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高校院所在相关技术领域取得较好成果;
(六)企业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会员单位的加入程序为: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登记表,签署承诺书;
(二)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会议,提出联盟发展的建议;
(二)承担和参与国家或科技部下达给联盟的科技项目;
(三)优惠或免费使用联盟成员所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四)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使用和推广联盟成员的科技成果;
(六)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三)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四)联盟成员单位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向联盟成员单位有偿或免费提供科技研发资源,包括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退出: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退出。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除名:
(一)联盟会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联盟会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联盟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每届任期四年。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是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论证及联盟理事会的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理事会下设战略规划部、技术研发部、产业发展部、对外合作部和创新平台管理部,各部门人员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每个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只有一个理事名额,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二)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三)理事成员增补,由具备条件的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增补。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三)选举联盟理事长、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联盟秘书长;
(四)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七)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九)理事会下设各部门的人事任命;
 
(十)审议联盟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联盟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二)理事会的召开,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三)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有效;
(四)但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1.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2.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联盟成员每家单位推荐1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建议重大科技项目;
(二)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对科技项目实施提供指导;
(三)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人员由理事长单位派出。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理事会聘用。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五)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各部门职责:
(一)战略规划部。职责: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技术发展研究。
(二)技术研发部。职责:组织开展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攻关;组织策划重大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申请;组织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的执行。
(三)产业发展部。职责:协助会员单位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及进行业务推荐;组织实施专业化品牌推广活动;运用联盟科技资源,拓展市场渠道。
(四)对外合作部。职责:组织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咨询;促进国内外的技术合作。
(五)创新平台管理部。职责: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联盟创新平台。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会员会费的交纳标准为: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0.5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支出应本着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使用。联盟经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会、各类技术研讨会议、技术与经验交流会议等会议费用;
(二)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包括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科技研发项目前期活动等;
(三)专家咨询费用;
(四)编印联盟信息刊物、资料等文字材料的印刷费用、制作费用、邮寄费等;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六)其他经联盟理事会会议决议许可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坚持经费预算审批制度。联盟秘书处负责制定每年的经费使用预算,经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作为当年的使用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预算内的开支报销,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专人批准;超出预算的开支,须有超预算报告,由理事长核批。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的收支接受双重监督。一是接受理事会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二是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持有审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监督
第三十条 属于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累计2次未缴纳的,经报联盟理事会后除名,其已经交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第三十二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政府资助资金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科技项目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针对行业技术发展需要,由专家技术委员会或各成员单位论证,设立重点攻关项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由联盟承担的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市场方式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方,也可由秘书处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主要承担方,其他有意愿的成员可以不同方式加入。
第三十五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
(一)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其独自享有;
(二)联盟成员共同实施项目前,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三)各项目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四)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六)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七)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八)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联盟秘书处提出动议。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并获得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第三十九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完成章程的签署工作后,该章程方生效。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1日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